广州2016年7月1日电 /美通社/ -- 近日,在2016上海国际电影节活动后,由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圆谷”)及其唯一总代理发布的声明及文章,声称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奥天尊)、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悦东方)未经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圆谷”)许可,擅自发布了将要使用“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进行影视改编企划。对此声明,奇奥天尊的回应如下:
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相关“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理,其代理权利来自TIGA Entertainment (Hong Kong) Co., Ltd.(以下简称:TIGA),TIGA为经典奥特曼系列作品在全球(除日本国以外)独占使用权拥有方UM公司在全球(除日本国以外)的合法代理,UM公司相关权利已经被中国较高院和日本较高院司法认定,权利授权链条清晰无异议。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相关“奥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权。
UM公司在2011年5月25日关于奥特曼影视剧权利声明:http://comic.qq.com/a/20110525/000018.htm
UM公司在2015年7月9日关于奥特曼版权声明:http://www.prnasia.com/story/126077-1.shtml
UM公司在2016年6月21日致尊敬的中国被授权商的一封信:http://www.ultramega.cn/shengming.html
作品独占使用权归属早已定论 较高院终审裁定清晰明确
辛波特·桑登猜(以下简称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耀公司)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已于2010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见[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其后也于2013年9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见[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中相关法院的确认事实,部分摘录如下:
从2003年起日本法院一审、二审及申诉的审理,加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上述事实清晰明确和无可挑剔,即辛波特先生无可争辩地拥有相关奥特曼作品:
出品时间 |
作品中文名称 |
1966 |
《奥特Q》 |
1966 |
《奥特曼初代》 |
1967 |
《赛文·奥特曼》 |
1971 |
《杰克·奥特曼》 |
1972 |
《艾斯·奥特曼》 |
1973 |
《泰罗·奥特曼》 |
1973 |
《詹伯a》 |
1974 |
《哈鲁曼和7个奥特曼》 |
1974 |
《钟寺巨人和詹伯A》 |
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包括相关著作权和商标权-3.1发行权、3.2制作权、3.3再创作权利(改编权)、3.4其他著作权、3.5商标权、3.6(放映权、传播权、广告权)、3.7 人物角色改编权、3.8 转授权权利。辛波特先生已于2008年12月24日向UM公司转让了《1976年合同》的权利,UM公司拥有上述权利的事实无可辩驳。此外,日本圆谷基于法律事实亦无权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其代理或其他需求方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使用。
日本圆谷近日在媒体中发布的声明与事实不符,与此前的法院裁定相悖。奇奥天尊表示,对于一切混淆视听和歪曲事实影响其合法开展奥特曼系列业务的行为,在进行强烈谴责的同时会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及保留一切追诉的权利。
在此,作为相关“奥特曼”系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代理,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定会依据法律事实与各方紧密配合、合作共赢、再创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