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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微技术于3月30日在港正式挂牌

2016-03-31 17:21 18774
全球视密卡及于中国mPOS领先的供货商 --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宣布其股份 于3月3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开始买卖。

香港2016年3月31日电 /美通社/ -- 全球视密卡及于中国mPOS领先的供货商 --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国微技术”或“公司”;股份代号:2239)宣布其股份于3月3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开始买卖。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学良先生于港交所上市仪式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学良先生于港交所上市仪式

国微技术于3月16日开始国际路演,至昨日公布的招股结果显示,以每股3.78港元定价,接近招股价范围(3.1港元至3.88港元)上限,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2.516亿港元。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录得18.51倍超额认购,国际配售部分获得轻微超额认购。

国微技术是全球视密卡及于中国移动销售终端(即mPOS)的领先供货商视密卡是用于解密数字电视传输的电子设备,作为终端用户解锁已加密的付费电视内容的条件接收模块,是付费电视内容传送产业链的关键部分,大小约相当于一张信用卡。mPOS产品为安全支付装置,让用户使用智能手机或平板计算机而非传统的固定销售终端(即POS终端机)便利地进行信用卡及借记卡的移动支付。

除具备制造、推广及销售产品的能力外,公司在设计和开发安全芯片、算法、软件和硬件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诀窍。因此,公司呈垂直一体化,可独立向客户提供全面的安全装置及产品来迎合他们的独特要求。自二零零六年初次进入西欧视密卡市场以来,公司不断巩固市场地位并迅速将其业务版图扩展至全球范围。

根据Frost & Sullivan的资料,于二零一四年,按销量及收益计,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为48.7%,而于二零一五年上半年,按销量及收益计,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分别为48.9%及49.6%,在全球视密卡市场中均排名首位。国微技术在二零一三年进入中国mPOS市场,凭借其技术优势很快在行业中占据有利地位,业务发展迅速。根据Frost & Sullivan的资料,于二零一四年和二零一五年上半年,按销量计,公司已成为中国大陆市场排名第二的mPOS供应商。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全球发售新闻发布会。从左至右:总裁帅红宇先生,主席黄学良先生,首席财务官龙文骏先生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全球发售新闻发布会。从左至右:总裁帅红宇先生,主席黄学良先生,首席财务官龙文骏先生

展望未来,国微技术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黄学良先生表示:“感谢投资者的支持,今天国微技术首日挂牌为本次全球发售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开启了国微技术未来发展的新篇章。”

关于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是全球付费电视广播接收及中国的移动销售终端(或mPOS)支付系统安全装置的领先供应商。公司的主要产品类别为视密卡及mPOS机。根据Frost & Sullivan的资料,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上半年,以销量及收益计,公司是全球较大视密卡供应商;按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上半年的销量计,公司也是中国第二大mPOS机供应商。

前瞻性声明:

新闻稿不应在美国或任何该等发行、邀请或出售不被允许的州或国家,构成出售国微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的要约或促致购买要约的邀请。

新闻稿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人士收购、购买或认购公司证券的要约或诱使作出要约的邀请。有意投资者务请细阅公司2016316日刊发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以了解下文所述全球发售的详细资料。

本新闻稿不应构成,亦非意图构成,在美国境内或根据适用法律不获批准的任何其他司法辖区出售公司证券的要约,或诱使购买或认购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发售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经修订的一九三三年美国证券法(美国证券法)登记。除非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或适用于美国证券法项下的豁免登记规定,公司的证券不可于美国提呈发售或出售。公司的证券不于香港以外的其他司法辖区(包括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公司的证券会根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以离岸交易形式于美国境外发售及出售。本新闻稿所提及的证券并未亦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任何州分的证券法或澳洲、加拿大或日本的适用证券法律登记。

此新闻稿包含前瞻性陈述,阁下应注意不应过份依赖本新闻稿所载任何前瞻性陈述。我们不能保证该等前瞻性陈述将会证实为正确。反映在该等前瞻性陈述的预期可能有变,我们概不承担更新或修订本新闻稿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除本公告所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重要声明:

(一) 本新闻稿只用作提供信息,并不构成或包括任何提议或邀请任何人收购、购买或认购公司之证券,亦不是有意用作出售证券之建议,或者任何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之邀请。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参阅招股章程以获得有关公司及建议招股的各项详情。任何涉及本新闻稿所述的股票的订购申请应以公司于20160316日发布的招股章程及申请表格为基础。

(二) 任何人在未填妥连同公司招股章程一并发出的申请表格,或未完成就公司招股章程而发出的申购程序,不得认购公司的股份,且该等申请亦不会被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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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国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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