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北京2015年2月10 日电 /美通社/ -- 近日,著名中国女子网球运动员彭帅诉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及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已经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向彭帅致歉,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彭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5万元。
本案事实情况并不复杂:作为当今中国著名的女子网球职业球员,女子网球双打世界排名第一的选手,也是目前唯一同时拥有大满贯和年终总决赛冠军头衔的中国选手,彭帅具有的较高知名度是毋庸置疑的。国际著名化妆品集团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慕名邀请彭帅代言其旗下的兰嘉丝汀 Lancaster 品牌产品,并签订了相关的代言协议。但在双方代言协议到期终止后,科蒂公司却未经彭帅授权仍在兰嘉丝汀 Lancaster 的品牌专柜中继续使用彭帅的肖像,同时国际知名化妆品销售商丝芙兰 (Sephora) 在其中文官方网站上的兰嘉丝汀 Lancaster 产品品牌页面中也在继续使用彭帅的肖像。
彭帅及其代理人在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即与对方进行了交涉,但双方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方面分歧较大,多次沟通无果后,彭帅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使用彭帅的形象及照片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彭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损害赔偿金额,在双方原本有代言协议的前提下,如果被告方的赔偿金额少于按原代言协议原告能取得的利益,则会形成侵权行为较合法行为更有利的悖论,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据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参考双方的代言费,酌情确定了本案赔偿金额。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王荷舒律师、集佳上海分所李擘律师、陈绍娟律师参与了本案诉讼并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分析与讨论。虽然案件本身定性并不复杂,即非经授权、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系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但像彭帅这样具有高知名度的职业运动员作为广受关注的公众人物,其肖像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应该如何认可并给予充分保护,这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新问题。从中国网球运动员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诉讼维权而言,本案尚属国内首例。
此次彭帅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权、而非被动接受侵权方的压价和解,体现出随着市场化的发展,我国职业运动员群体在其自身权益和价值方面的理性觉醒。而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做出的合乎情理的判决结果,一方面反映出法院在本案事实基础上引入公序良俗分析视角的智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院对体育明星肖像权益商业化发展情况的充分考虑,对运动员本身在建立其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方面所付出的努力的认可和积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