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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

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
天丝医药
2021-01-05 19:01 109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 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

北京2021年1月5日 /美通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由严彬实际控制)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 “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

此外,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还做出如下认定:

  • 天丝集团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95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天丝集团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应保有对其所涉及的红牛配方、技术工艺以及商标的控制权。
  • 合资公司自1996年起至2016年,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天丝集团对注册商标的权属
  • 在合资公司和天丝集团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合资公司主张“95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集团的授权许可。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 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最高院不予采纳。

最高院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流程和终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树立了典范。

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经分别针对各个主体提起相关诉讼。

天丝集团将致力于积极推进诉讼进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相信正义和公正终将得以伸张。

自 20 多年前第一次将红牛产品引入中国,天丝集团始终全心致力于保持红牛品牌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继续为行业和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我们将持续加大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和投入,全新的商业模式和本地合作伙伴,能更好地使我们将“品牌之家”里更多的优质产品带给中国消费者,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持续提供优质合法的红牛产品和更多集团旗下的创新产品。

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全文

消息来源:天丝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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