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9年5月24日 /美通社/ --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移动应用出海独角兽企业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US)旗下子公司北京麒麟合盛科技公司被其前员工黄某强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编号为(2018)粤0106刑初112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黄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被告裴某松、李某娴、钱某鹏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另没收该团伙违法所得人民币60余万元。
从本案相关律师处了解到,犯罪人员此前曾为APUS员工,分别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商业合作等不同工作,2016年离职后创业开设上海厚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开发“Color Booster”等产品同时在Google Play应用软件市场上线并进行商业经营。
然而,APUS发现其创业公司与APUS在主营业务、产品代码甚至客户都高度相似。APUS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立即向广州市公安局进行了控告。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上述犯罪分子在职期间以非法手段窃取了APUS的“APUS Booster+”等多款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公司经营数据、操作流程和盈利模式等核心经营秘密,并通过在职期间窃取的资料复制开发了“Color Booster”等侵权产品,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中国《刑法》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法律意识增强 创业者及员工不要以身试法
在过去几年的创业大潮当中,很多互联网从业人员在利益面前法律意识淡薄,以致于腐败及侵权行为频出,最终以身试法,令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