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09年4月17日电 /美通社亚洲/ -- 为支持中国创投业逆势而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09年推出了一系列创投新政,前些年已出台的创投政策也有了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思路。为促进各界理解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借鉴中国台湾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创投基金运作模式,由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北京工商大学中国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主办,《投资与合作》杂志独家平面媒体支持的,于2009年4月11日,在北京大学联合举办了“2009中华创投家论坛暨创投政策解读会”。本次会议通过各部委有关领导对创投新政的解读和两岸创投家领袖们的对话交流,向市场发出了令人鼓舞的强烈信息:中国创业投资政策法律框架与运作模式已经明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政策的方向也趋于明朗。
一、发展创投对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主要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活动,但从国际经验看,并不局限于科技型企业。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大国,有更多的创业活动需要创业投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强调,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在我国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光靠已有企业扩大就业不现实,必须积极鼓励创办新企业。创业活动要想可持续,靠传统金融体系支持不行,必须大力发展创业投资。
台湾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理事长林坤铭指出:台湾当局在26年前所提出的发展创业投资之决策,已被实践证明为促进经济复苏较有效的战略性举措。台湾从过去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现代工业社会和科技之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创业投资的有力支持与推动。大陆要尽快实现经济复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需要加快发展创业投资。
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深圳创新投资集团董事长靳海涛提出,应当从“七个促进”角度,来全面理解发展创业投资对中国的特殊意义。他认为,发展创业投资,一是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社会就业;二是有利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发展转变;四是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五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资本运作;六是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七是有利于促进投融资平台形成。
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科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单祥双指出,创投资本在广义资本市场的地位,相当于火车的火车头。只有火车头充满能量,才能拉着把国广义资本市场迅跑。
二、创投政策法律体系初步确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介绍,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说明创业投资受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十部委办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已初步确立起比较完善的创业投资政策法律体系:一是2007年2月国家财税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以下简称31号文)。特别是后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以法律形式,既明确了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又为今后修订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留下了操作空间,相信随着今后对实际运作情况的总结,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完善。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已于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从而为运用财政资金引导民间资金设立创投企业以及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中早期企业和需要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提供了政策框架。三是《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于3月末发布,创业投资的退出通道将更加通畅。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核准苏州创业投资集团发行5亿元企业债券,开创了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试点的先例。同时,还正在研究探索通过向银行借款等方式增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能力的可行性。
三、创投优惠政策效果初现,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我国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投资的方向是坚定不移的,其贯彻实施将是长期的。之所以要将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写进《企业所得税法》,就是为了向市场发出一个强烈信号:中国已经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下一步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以使创投企业迎来更美好的前景。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必须以中国现行税制和法律框架为基础,不能盲目照搬国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具体介绍了贯彻落实和完善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按照惯例,像《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大法正式实施后,以前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包括创投企业税收政策都要停止执行。所以,绝大多数省市区的税务部门都在等待国家税务部门重新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31号文只有在少数省市得到实施的主要原因。为贯彻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国家财税部门将尽快出台新的促进创投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将尽量提高政策实施的操作性。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投企业税收政策无法适用于合伙型创投企业。
江苏科技投资集团副总裁郭顺根、浙江通联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袁强等现身说法,分别介绍了其所在创投企业实施税收抵扣政策的显著成效与操作流程,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四、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已初显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司长曹文炼介绍,《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在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即已取得三方面成效:一是由于明确了通过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投企业和引导创投企业投资方向的意义,促进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设立引导基金的共识,扭转了过去政府部门热衷于通过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局面。目前,除北京、陕西、内蒙、杭州、成都等地已经设立引导基金外,辽宁、山东、四川、云南、贵州、浙江、深圳、南京等地已经获得当地政府批准,正在积极筹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是由于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等事项,有效提高了各地设立引导基金的操作性。三是由于确立了引导基金按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纳入公共财政考核的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引导基金在过去只能以财政账户形式存在,或一旦按照公司形式设立便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而带来的种种障碍。当然,在全国上下都在积极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潮下,也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特别是要避免引导基金偏离扶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方向。
为促进地方政府更好贯彻实施《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会议邀请台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副执行长何俊辉介绍了台湾20多年来的运作经验。据何俊辉介绍,台湾成功地以92.7亿元引导基金,直接带动了802.5亿元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公司,间接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此外,杭州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章明伟、天津滨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董事长杨旭才、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处长张刘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处长那艳茹等,也先后介绍了所设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经验。
五、适合中国信用条件与政策框架的公司型创投基金模式渐入佳境
硅谷天堂创业投资管理集团公司执行总裁鲍钺,结合中国当前信用状况与政策法律框架特点,演示了他所在公司近年来成功募集12只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并得以顺利运作,为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的操作经验。该管理集团公司通过委托管理模式,有效实现了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所有权与管理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基金公司的知情权、收益分配决定权和有效监督管理公司的权力、又保障了管理公司“专家管理”职能得以较大限度发挥。鲍钺指出,中国的公司法体系已经比较成熟,特别是为适应创投基金等投资类机构而于2005年修订以后,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健全,董事会与管理团队的分权和专业化分工有了更灵活的空间。他们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通过委托管理模式,有效实现了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所有权与管理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离,既保障了基金公司的知情权、收益分配决定权和有效监督管理公司的权力、又保障了管理公司“专家管理”职能得以较大限度发挥。相比较而言,合伙企业法虽然提出可以搞有限合伙,但中国的财产制度尚不健全,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其他相关配套法规与政策的跟进可能需要一个过程,有限合伙的政策法律风险较大。特别是当前社会信用条件下,有限合伙型基金还要随时面临“散伙风险”。他们12只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都选择公司型,也是为了对投资者负责。
为深入探讨在中国现行信用条件与政策法律框架下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策略,论坛还邀请了台湾创投公会秘书长苏拾忠、原中华创投协会会长熊晓鸽、智基创投合伙人陈友忠、高能资本董事长王晓滨、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常务理事刘延生等业界领袖,分别贡献了他们的灼见。
此外,苏州创业投资集团财务总监盛刚在会上介绍了所在公司多年来运用银行贷款增强投资能力,并实现贷款银行、创投机构和创业企业三赢的成功经验,以及获批发行5亿元企业债券的操作经验。
海浦发银行副行长刘信义作为独家协办单位负责人,在会上介绍了浦发银行开拓创业投资基金创新业务的成功经验和运作策略。
北大创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应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与法规,为创投基金多元发展创造条件。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信用和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尚需一个过程,特别是投资人和管理人都还需要经过历炼,所以,宜以理性、务实和对投资者负责的精神,来推进有关制度创新。
作为首届中华创投家论坛,会议一直洋溢着热烈的气氛。国家有关部门代表、各省级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代表、各创业投资协会代表、海峡两岸创投家代表、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各位理事、北京工商大学中华创投家研修班学员以及各大媒体记者共300多人出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