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6年6月30日电 /美通社/ --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唐德影视申请作出诉前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有“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商标标识宣传和制作歌唱类真人秀节目,灿星公司于日前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裁定。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复议申请举行了公开听证。
在听证程序中,灿星公司提出:在唐德公司提出申请前,Talpa公司已经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了仲裁,仲裁申请涵盖了本案全部内容。针对同样的申请内容,香港仲裁机构与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相应裁决存在冲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香港仲裁机构做出合理的避让。
对此,唐德公司回应称:香港仲裁机构与北京知产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诉讼主体等均不相同,香港的裁决结果与北京知产法院的裁定并不冲突。唐德公司针对灿星公司在宣传与“海选”中使用“2016中国好声音”等名称与标识的行为,申请北京知识产法院裁定灿星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唐德公司依法提起“诉前禁令”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香港仲裁机构两个裁定的空档期内出现不正当竞争。
唐德维护合法权益
在听证现场,唐德公司提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Talpa公司作为原创方和知识产权许可方,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在中国经营“中国好声音”节目,使得“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形成了特有的竞争优势,并依法享有因使用该特有名称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唐德公司通过许可合同,依法获得包含该特有名称在内的权利与合法权益。而灿星未经合法授权、借用该竞争优势“搭便车”,唐德有权提起诉前保全及侵权诉讼。
灿星公司则提出,“中国好声音这一品牌属于浙江卫视,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发明,商标权也属于浙江卫视”,唐德公司对此回应称,复议方申请复议的理由包括“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属于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可能侵犯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均超出了诉前保全的审查范围,不应在复议中进行审查。
双方激辩“Zhong Guo Hao Sheng Yin”是否对应“中国好声音”
在听证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点集中于“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上。
灿星一方提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字是由时任浙江卫视总监夏陈安发明并由浙江卫视报广电总局备案批准后使用。唐德方面则认为这一节目名称应该属于荷兰Talpa公司。香港仲裁裁决已经认定Talpa公司对“当地节目名称”享有独占权利,唐德方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Zhong Guo Hao Sheng Yin”对应“中国好声音”汉字。
唐德方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几项证据:
1.“Zhong Guo Hao Sheng Yin”对应“中国好声音”汉字,汉字拼音不能与汉字割裂使用。
香港仲裁庭已做出的宣告性救济裁决认定,“当地节目名称”归属于Talpa公司。仲裁庭唯一未做判断的问题是,合同定义的“当地节目名称”- “‘The Voice of China’- Zhong Guo Hao Sheng Yin”是否包括汉字“中国好声音”。
拼音是汉字的注音工具,节目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在2013年5月28日,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公司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协议中第6条约定,本地节目的语言为“中文”。汉字是中文的官方文字,拼音只是汉字的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颁布的汉字注音拉丁化方案,1982年,成为国际标准ISO7098(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除中国内地以外,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地区亦采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并非通行文字,而是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
作为一档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汉语拼音作为节目名称的汉字辅助工具,并不能单独存在并使用。
2.“Zhong Guo Hao Sheng Yin”在授权期间的节目播放中展现为“中国好声音”。灿星公司、浙江卫视经Talpa公司授权播出的电视节目的名称均为“中国好声音”,无论在播出期间还是宣传期间、以及节目下的广告招商、冠名等与之相关的所有商业活动下。
3.“当地标识”中包括“中国好声音”汉字。香港仲裁庭认定Talpa公司对当地标识享有知识产权,相关标识的图样如下:
该标识由“The Voice of China”英文和“中国好声音”汉字组成。该标识中的“中国好声音”汉字对应“The Voice of China”。
另外,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批的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即指使用Talpa模式制作的电视节目。
2012年5月21日,制作公司(灿星公司)通知IPCN中文节目名称为“中国好声音”,英文名称为“The Voice of China”。IPCN将这一消息于同一天以邮件的方式传递给Talpa公司,告知其节目中文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并请Talpa公司确认。Talpa公司当天回复邮件同意中文名称为“中国好声音”。
2012年5月25日,广播公司向广电总局提交了一份正式申请。申请书内容如下:
“2012年,浙江卫视计划制作播出一个大型的励志专业音乐娱乐节目 - 《中国好声音》。《中国好声音》是一个分季音乐娱乐节目,依据的是所进口和许可的‘The Voice of’模式,这是荷兰的一档专业音乐电视节目,加入了中国家庭元素和人本文化特点。”
2012年5月,广电总局批准使用“中国好声音”作为该节目的中文播出名称。
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公司在2013年5月28日签署《节目模式许可协议》,针对的是第2-4季节目的授权,其合同所定义的“当地节目名称”必然延续使用第1季的节目名称。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执行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出。
此后,双方谈判未达成一致,灿星公司不再购买该节目模式的版权。后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取得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以及其他形式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唯一授权。
唐德公司称,灿星公司在此期间继续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2016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为此,唐德公司在今年6月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
6月20日,根据该申请,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全面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及相关注册商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