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4年9月11日电 /美通社/ -- 近日,吴长江发表声明,回应王冬雷先生最近在网上的言论。文章如下:
针对王冬雷先生最近在网上的言论损害了我形象的行为,我在此集中做一个回应。
一、王冬雷先生在媒体上说我赌博,欠下巨额赌债。
这是王冬雷先生对我个人形象的诋毁!他发布的录音是剪辑的。对此,我只需要说一个简单的生活逻辑。我要是真像他所说的,欠那么多赌债,可能我早就遭受该行为带来的后果了。
二、关于商标使用权的问题
王冬雷先生公开指责我私下许可其他公司使用“雷士照明”商标,构成关联交易。
商标许可,是由商标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公司”)做为许可方作出的经营行为。我作为“惠州公司”董事长,对惠州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依法享有相应权利,这也是我的职责。而且这些公司获取的商标许可是有偿的,早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经开始。现在只是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一种合法递延。这些早就有公告,王冬雷先生2012年以后才参与到“雷士控股”里来,其如此言论是极不负责任的。
三、关于我对“雷士”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雷士照明”是我从无到有一步一个脚印创立起来的,如同我的孩子,我任何时候都不会抛弃她。有人说我将“雷士控股”的股权全部卖了,换成了“德豪润达”的股票,因此说我放弃了“雷士控股”。这是局外人不知道内情,所以有所误解。
2012年12月25日,我与王冬雷在《协议》里清清楚楚地约定。换股后,互不干涉对方的经营管理,在“雷士照明”中有关董事、董事长、总裁和管理层的提名,以及在运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决策上,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公司应当同意并支持吴长江先生的建议、提议并最终提交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相应地,吴长江先生亦在德豪润达的经营管理上同意并支持王冬雷先生的意见,保证二公司利益的平稳实现。
四、我仍然是雷士照明的股东
我必须要说明,除了我与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协议安排一致行动人的方式来管控“雷士”外,我今天仍然是“雷士控股”的股东之一,我的股权结构分别为已经决议通过的(含期权)的2.4%和通过“德豪润达”我的持股比例反射到“雷士控股”的5.13%。我个人的持股比例比王冬雷个人在“雷士控股”的持股比例还要高。
五、“德豪润达”应当支付给我的一个多亿港币不翼而飞,王冬雷作何解释
我和王冬雷的换股是分别用现金按照约定购买对方上市公司的等额股值来操作的,在“德豪润达”购买我的“雷士控股”对价中,至今还有一个多亿港币没有给我,经过我委派的律师核对,该笔款项早已经从上市公司“德豪润达”公司账上支出,可是如今这笔款项却不翼而飞,律师正在核查,并会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昨天下午“雷士控股”说我涉嫌“三宗罪的问题”
这个说法是公众的一种误导。我这里有书证,2010年12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岸政府”)、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以简称“香港无极”)三方签署《雷士控股有限公司总部项目招商协议书》。三方约定:南岸政府出让21.9亩土地给香港无极照明投资建设“雷士总部大厦项目”。项目建成后,雷士将中国企业总部、结算中心迁入大厦办公。在达到约定的总产值和纳税额度后,南岸政府承诺给雷士控股优惠政策,例如,项目冠名权、五年内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部份返还、政府优先采购雷士产品、协助推广雷士产品、五年内企业税款区级部份90%补助。
因后来香港无极照明在兴建“雷士总部大厦项目”中出现资金短缺,申请雷士方面借资,以满足工程建设所需。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没有借款给无极照明,而是向银行为无极照明提供担保用于“雷士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所需。同时,无极照明用在建项目向“雷士中国”提供了反担保,现在的在建工程加上土地价值已经超过十亿元人民币价值。这些贷款全部用于了“雷士总部大厦”,反映的是雷士照明的根本利益。这也被王冬雷说成是我涉嫌犯罪,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吴长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