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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日报:细数资管新规的“变”与“不变”

2012-09-03 13:37

 上周,证监会连发三道关于券商业务的管理新规,分别是关于券商资管新规、券商代销金融产品以及外资参股券商三方面业务的征求意见稿,此举标志着券商业务创新的开始。
        对于此次三道新规,券商资管新规首先被披露,也恰好能以此说明券商资管新规的推出是最值得期待的,也是最迫切的。细看此次新规的相关内容,对于投资范围,募资规模等都作出相应的改变,但也有一些原本业内人士一致需立即作出更改的部分却未能兑现,让我们细数此次券商资管新规的“变”与“不变”。

  券商新规“变”在何处:

  一、投资范围适当扩大

  首先,投资范围方面最为券商以及投资者所关注,新规也作出明确表示。
        新规称,对于一般集合计划,适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投资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俗称小集合券商产品),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这一条款完全符合先前券商创新大会的宗旨,扩大券商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是大势所趋。

  二、限额特定产品被特殊对待

  此次新规对于券商集合产品的投资限制以及募资规模也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对于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则是作出特殊对待。
        除了上述提到的扩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新规对其还作出另外两项条款,分别是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和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其中,原先规定的双10%投资比例限制是指“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单个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由此可见,券商此举明显有利于一些小券商集合产品获得更高的收益,也变相为一些高端客户提供高收益的机会。

  三、两项条款意在保护产品免受清盘

  此外,券商还加大了券商自由资金参与的比例,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由“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另外,新规还取消了1亿元的“强制清盘线”。毫无疑问,这两项条款都意在保护券商集合产品,所以,未来产品清盘数量会大量减少。

  券商新规的“不变”

  令众多业内人士唏嘘不已的是,原本呼声较高的投资门槛的降低却未能兑现。原先讨论稿规定,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门槛将改为不得低于1万元,但不知为何,此次新规却仍未作出改变,资金门槛还是原来的限定性集合产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产品10万元。对于这个情况,不少券商人士非常失望。因为数据显示,从银行渠道买基金的客户上看,10万元以下的客户占比达到70%~80%,这样一来,这对券商集合产品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是莫大的障碍。
        综上所述,券商集合理财市场的创新已经踏上行程,未来新的管理办法也有继续进步与改进的需要,而新的条款的实施究竟对市场产生怎样的效果,则需要时间去慢慢印证。

消息来源:第一理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