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其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意在规范用工,维护特殊工时制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专家就征求意见稿中的几处亮点进行了专业解读。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即“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且严格规定了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高限额分别为:以周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5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以月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小时;以季度为周期的,不得超过108小时;以年为周期的,不得超过360小时。
意见稿明确了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费发放,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3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其次,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这无疑是意在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保护,但是也并不是说派遣劳动者就不能采用特殊工时制,“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在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与劳动报酬”。而实际上,仅仅在派遣协议上写明这些还远远不足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仅仅有人数而没有具体的劳动者信息的话,过于宽梳,很容易使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串通一气,鱼目混珠,侵害劳动者权益。
第三,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即“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企业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已向多名劳动关系专家征集意见,并会将其整理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意见请持续关注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官方微博以及航行网发布的相关信息。希望专家的解读能够更好地帮助劳动者反馈真实意见,以此更全面地维护特殊工时制劳动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