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一直受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首次将普惠金融定为了国家战略,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发展普惠金融工作的重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要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不断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和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深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有效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家采取以政策性银行为领导主体,商业性银行、非银行银行机构和民间借贷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金融作用,鼓励金融创新,增加对农村地区信贷资金的投入,稳定“三农”市场经济活动,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为主要金融业监管体系,制定符合国情的金融政策,规避市场风险。对农村经济活动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对异常金融行为作出有效预警和监测作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我国农村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了多层次因素的制约,其中的因素又有因果关系和交叉关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滞后性的前提是农村投资环境的缺点,农业产品发展的不确定风险和产品的无法形成规模生产局面,影响市场内投资者的投资欲望, 造成农村经济市场的无法形成多元化的投资市场,同时,影响银行机构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反过来,各个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而无法打开农业经济发展的新大门。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是复杂而且多元的,没有哪个因素会起着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影响。银行机构如何在国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战略格局下,如何整合资源,利用自身优势,弥补农业发展短板,更好的三农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更有效的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正是如今银行机构所面对的重要问题
加速布局农村金融网络,深化农村金融市场
目前,农村金融硬件设施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持续高度重视下逐渐完善,农村基础金融设施覆盖率逐年增加,截至2015年末,全国已有1 083个县(市)核准设立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57.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5年农村地区支付业务发展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5年末,在我国农村金融区域包含有乡级行政区3.24万个,村级行政区55.54万个,农村金融活动市场人口数量达9.3亿人,农村地区接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网点8.31万个,代理银行网点3.23万个,合计11.54万个,覆盖比率为94.91%。可是农村金融发展进程中,由于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化,经济的滞后性。银行机构在欠发达的农村区域提供金融服务有着金融服务成本过高、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薄弱的担保机制导致的贷款风险高等客观因素使得单纯的银行机构难以维持基本的运营,其次,比起城市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有着对象的分散化和个体金融需求额度小等消极因素,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投资吸引力,这些因素导致银行机构不愿意扩张在农村地区的网点机构,根据央行披露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空白银行机构村镇仍有1570个,到2015年末我国空白银行机构村镇数量所占比例仍无法得到有力缩小。成熟的农村金融市场需要活跃的农村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体系离不开多样化的银行机构、便捷的支付平台以及信息互联的服务网络。
政府应当依据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分层次制定农村银行机构准入标准,鼓励当地成熟的银行机构和符合条件其他组织机构加大对农村村镇银行的资本投入。国家应该投入资金用于对有效村镇银行财政补贴或者制定符合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加大政策支持,完善村镇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秉承以银行业监管为主要监管机构,村镇银行内部监管为核心的双重监管制度,从而引导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村镇银行可以看成金融业的一种创新 ,提高了银行业的竞争活力,满足了农村金融活动的微(金融群体)、小(资金需求)、弱(金融产品)需求。
目前,我国村镇银行发展所面临的阻碍也是无法忽视的,由于村镇银行属于银行业的新事物,仍处于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的熟练性还处于摸索阶段,加上农村信贷市场参与体对村镇银行的借存贷意识的存在误解。存在着农民认为村镇银行不是主流银行,缺乏像国家主流银行那样的公信力度,村镇银行的设立主要是国家为了扶持农业经济而设立的贷款银行这类误解,使得村镇银行大多数业务是只贷不存,使得村镇银行没有资金开展业务创新活动,遏制了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国家近年来加大对涉农经济的补贴,农民对政府补贴资金形成一定的依赖性,从而制约了村镇银行的信贷业务平衡发展,也制约了农业市场外资金的流入。针对这些问题,村镇银行从自身出发,积极开展与成熟的商业银行合作,探求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鼓励成熟商业银行和区域内村镇银行协同合作,共同出资负责构建新型村镇银行,针对不同大小信贷需求的客户,分配客户资金额度,大额度的资金需求由成熟的商业银行负责,普通的信贷业务由村镇银行负责,共同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多层次金融需求,防控村镇银行的金融风险。同时两者利润分配和出资额度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
同时,政府应当扮演好监管者的角色,合理运用农业补助资金。 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统一管理,区别对待,制定期限和额度,避免农业弱势群体对补贴政策产生依赖性从而影响金融市场业务发展的平衡局面
同时,鼓励各商业银行构在满足自身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条件下,发展农村金融业务,利用好自身规模经济优点在成熟的农村人群规模聚集地设立营业网点,辐射较大区域内人群的金融服务,在做好信贷防范管理工作的同时加大金融创新,进行技术创新、政策创新和产品创新从而更好地适应农村金融市场。
各银行机构应当在发生金融业务前期进行线下客户信用调查,通过面对面客户信用收集,农产品业务销售情况,周围相关人员走访调查和网络借贷机构大数据抓取,多渠道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另外,在金融业务结束后,建立并完善农村金融客户数据信用档案,鼓励各金融服务平台共同构建农村金融客户信用分享大数据平台,另外,银行机构在对农业企业进行金融服务时,应当掌握当事企业的基础数据信息和日常现金流量通过数据分析金融需求客户收入支出和销售绩量,从而核定贷款的利率、额度 ,减小了信贷风险的发生。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局面应该形成以国家政策银行为领导,村镇银行、民间借贷机构、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多层面银行机构组成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国家政策银行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和方针,承担农村国家性金融服务,落实农村金融战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等政策性银行作用,围绕商业银行、微型银行、民间借贷为主导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成熟银行加速建设与微型银行的合作力度,引导微型银行适应复杂的金融服务市场,共同落实国家涉农政策,发展布局农村惠民金融业务,完善贷款步骤,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加大对合格客户的授信力度。
另外,鼓励银行机构在基础设施弱化,经济交易频率低,不满足设置银行机构营业部的村镇,银行机构可依托村委会、农村超市、供销社经营网点、候车站等人口聚集地布局POS机、自动柜员机等各类金融机具,继续开展便民的金融服务。同时,基于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农村手机用户规模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5年农村互联网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95亿,从互联网普及率来看,2015 年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6%。银行机构可大力推广手机银行服务,方便快捷的满足各种金融交易活动需求,农村金融需求群体可以借助手机银行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查询资金额度、小额借贷、在线理财等多样化金融服务,同时,手机银行相比柜台银行,手机银行有着交易成本低,不受时间地理因素、交易行为效率高限制等优势,提高了银行机构的利润和金融业务的效率,可以说,手机银行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的在农村金融市场与利润的矛盾问题,手机银行的出现无疑是各银行的“福祉”。
同时,手机银行业务风险也不可忽视,由于手机银行的科技性,农村群体对手机业务的认知程度有限等特点。近年来出现不法分子利用农村群体对手机银行操作的不了解,进行金融诈骗行为和利用手机漏洞盗取用户资金,极大损害了农村群体的金融财产。银行机构应当防控农村网上金融业务的支付结算风险,对农村金融业务的风险建立应急机制,在发生支付风险后紧急冻结相关账户,确保农民财产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农村网络金融业务进行数据统计、监测、分析,降低农村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
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包括但不局限于加速银行物理网点的设立,更应该构建传统银行与数字银行结合的金融网络,传统银行利用金融科技加速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满足更多客户金融需求,拓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机制,助力金融市场稳定局面
由于,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面临着农业市场的弱势性,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农村经济对自然条件的依赖大等不可避免的风险,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农村金融市场容易偏离金融市场规律出现违背契约精神的事件。由于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严重制约了银行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扩张和金融创新。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多部门、多机构共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层次银行机构应当协调作用,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
各级政府应当为银行机构进行农村金融服务提供政策性支持,逐步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需求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农村金融服务依法进行。政府部门应当逐渐摸索农村金融发展规律,完善金融体系,针对农村金融活动缺乏资金担保物现象,政府应当鼓励土地拥有者将满足基本农业活动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进行贷款,这样银行机构自身经营风险得到降低,更愿意为农村群体提供高效、便捷的贷款行为。当然,司法部门应当完善资产质押法律体系,为金融市场双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政府应当努力探索农村金融抵押市场新途径,建立以“政府-银行机构-涉农企业- 农民” 的担保联系圈子。
鼓励村镇政府发展新型农村经济模式,将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经营活动的分散的农村个体汇聚为一个经济体,通过当地政府信用担保向银行机构开展贷款活动,减小银行机构因为服务对象信息不队称而造成的贷款收回率低下风险,也可降低银行机构由于金融需求额度小而造成不必要服务成本。 同时,引导农民以部分有效农产品进行抵押贷款活动,
银行机构可以搭建以涉农企业、农民群体的担保经济体,银行机构将农民抵押有效的农产品交付涉农企业保管同时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对涉农企业支付相关管理费用,一旦出现违约事故银行有权委托涉农企业处置农产品,从而降低贷款损失。
同时保险机构作为我国主要金融活动参与者,应当加强农业保险统筹规划,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农村市场,根据各地农村市场实际活动,研发多元化保险产品,在推进农作物保险产品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农产品价格保险、农村气候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政府应当避免过度参与农村保险经营市场,防止出现保险欺诈现象,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加大保险业务财政补贴,持续监管保险市场经济发展,修订完善现有保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交易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注重对保险市场后期成效评估和保险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同时,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障碍很大来源于保险对象对保险业务的有限认知程度和购买渠道的复杂性,如何普及农村保险业务知识仍是保险机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保险机构应当与银行机构协调作用,完善支付渠道,尝试在获得客户权限的条件下,定期直接从银行账户扣款。在农村银行机构引入农村保险产品,不仅提升了农村金融对象获取保险产品的及时性而且拓宽了保险产品的多元化。
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政府部门不仅承担着监管角色更重要的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统筹规划,健全金融服务机制,完善司法体系保障金融市场双方合法利益,颁布符合农村金融活动的指导性政策引导农村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从财政投入和基础设施上做好农村金融扶持工作,释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与能量。同时,需要各层次银行机构对农村金融服务产品进行创新和加强银行机构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信贷风险机制,制定符合农村金融实际情况的业务政策,合理布局农村金融服务资源。政府应当协同银行机构在重大政策颁布实施时或者实施金融创新时,应当区域化实验,记录金融实验结果,分析金融制度的可实时性,不断完善金融政策的内在影响因素,待系统性风险降至最低再推广至全国相似金融市场中去。
做好金融知识普及工作,推动金融业务有效开展
提升农村金融群体金融知识了解程度是银行机构发展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有效开展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银行机构应当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基础性金融教育普及工作,鼓励银行机构在村镇运用广播站、农村村委会、农贸经济活动发生地等人群集中区域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传单、数字媒体等工具开展基础性金融知识教育;通信部门加大通信设施布局建设,为银行机构发展互联网+农村金融工作的硬件设施做出有力保障。
利用手机、移动通信技术开展符合农村金融情况金融知识宣传工作,丰富农村群体金融知识的来源。银行机构应当委派金融工作人员投入到农村服务对象中去,指导区域内的金融服务对象媒体设备的使用和通过宣讲会等方式开展对农村服务对象金融知识的宣传工作,预防互联网金融欺诈行为。政府和银行机构应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金融知识水平,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非法民间借贷,骗保诈保等危害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从农村金融参与体入手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在未来,我国金融形势持续走好的局面下,银行机构仍将倾斜对农村金融工作的建设力度,在挑战与机遇共存的时候,做好金融稳定工作,根据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利农政策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缩小城市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差距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做好普惠金融推进工作,建设我国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