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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金融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

资本市场中的内部人(管理层,控股股东)往往掌握大量外部人(中小投资者)无法了解的信息,同时即使是内部人之间对公司信息的掌握程度也不尽相同。公司管理层由于是公司最直接的经营者,掌握着公司最为关键和最多的信息量,如果不对这些私有信息进行相应的披露,势必造成信息不对称,这样既增加了股东——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也可能导致管理层逆向选择。

另外,如果资本市场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使投资者普遍低估公司价值,产生“柠檬市场”现象,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低下,致使所有的公司都无法以一个较为合适的筹资成本获得所需的资金,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投融资环境和经济发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业绩较好的企业会主动地对掌握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以和业绩较差的企业区分开来。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企业的负债率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因此投资者对其盈利能力、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更为严格,导致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侧重点与一般行业不同;同时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与一般行业有所不同,所以在研究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一般学者往往都将其作为剔除数据而未做研究。因此本文通过构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着重分析我国金融行业的自愿性披露情况。

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系统
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系统具体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种。所谓的强制性披露指的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05)明确指出,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最重要渠道。《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明确要求年度报告正文应披露以下内容:重要提示和目录、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和重要事项10个部分。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披露的规则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层自主提供的关于公司财务和公司发展的其他方面的相关信息”。在完美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动机将公司全部信息予以自愿性披露,因此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就不存在区别。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完美市场是不存在的,上市公司只进行选择性自愿披露或者是根本不进行自愿性披露,只进行最低层次的披露(强制性披露)。公司的自愿性披露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年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方式传达给市场;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师进行一定的信息沟通;通过媒体将公司的一些信息披露于公众也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范畴。

关于两种信息披露方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一类意见认为上市公司只要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就可以满足资本市场的需要。他们认为,由于资本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监管部门必须要求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而进行自愿性披露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另一类意见认为既然公司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就不需要监管部门额外规定出企业的信息披露底线。实际上,只有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结合才是有效的信息披露系统。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强制性披露的信息目前已经无法满足资本市场的需要,所以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乃是上市公司最好的披露方式。

上市金融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
在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上,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对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有单独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3),其中详细规定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所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强制性披露)(证监会在2008年新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并于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替代以前的18号规定。由于截至2008年的年报仍是以18号规定编报的,所以这里仍以18号规定为准)。

根据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的特点,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四类,包括战略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非财务信息、预测信息,每一类信息下设立若干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并对每个指标赋予相同的分值(2分)。通过对14家上市银行的年报中披露的信息予以分析,统计出每个银行披露的指标的分布情况,并按分值进行汇总,从而计算出每家银行当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但是根据研究发现,我国上市银行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还需要大力提高,其中以战略信息得分最高,但得分率也仅为55.56%。

第一类自愿性披露信息是上市金融企业的战略信息,九个指标,满分为18分。上市金融企业该类信息的平均得分率2007年为57.14%,2008年为55.56%,在四类信息披露中得分均为最高,披露强度最大。由于这类信息涉及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总体发展布局,上市金融公司有向资本市场传递该类信号的意愿,因此上市公司对此类信息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自愿性披露,以向投资者表明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在该类信息中,几乎没有上市银行在自愿性披露里披露企业有关的投融资计划等核心信息,披露最多的是宏观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和企业总体发展战略。

第二类自愿性披露信息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这八个指标反映的均为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盈利能力。上市金融企业该类信息的平均得分率2007年为52.68%,2008年为55.36%,是四类信息中披露强度第二的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包含了上市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数据和相关数据变动的分析与讨论,是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管理层企业家才能最直接的体现,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已经越来越重要,资本市场也越来越重视年报对于该部分信息的披露。上市金融企业如果仅是进行强制性披露,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使公司获得市场的青睐,就必须加大信息披露程度,对若干指标进行自愿性披露,减少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避免信息的低效均衡,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经统计发现,银行对此八个财务指标披露较为均衡,没有出现集中披露一些指标而回避披露另一些指标的情况。

第三类自愿性披露信息是上市金融企业的非财务信息。上市金融企业该类信息的平均得分率2007年为47.86%,2008年为53.57%,相对西方企业而言,披露强度一般。而且大多银行是在内控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水平等方面进行披露,而若干银行没有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保信息予以披露。造成其不是很重视披露该类信息的原因在于,我国关于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尚不如西方健全,导致我国上市公司过于关注本企业的财务指标,忽视了无法直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非财务信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制的日益完善,投资者会对企业的非财务信息越来越重视,企业对这部分信息的披露强度也会越来越大。

第四类自愿性披露信息是上市金融企业的预测信息。上市金融企业该类信息的平均得分率2007年为25.51%,2008年为21.43%,为四类指标中惟一一类披露水平随时间下降的指标,而且披露强度也是四类信息中最小的。原因在于,为了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上市金融企业对预测信息的披露持比较审慎的态度,同时如果上市公司向市场传递公司的新年度计划或目标,而公司来年没有完成目标,有可能使投资者对企业丧失信心,也可能使公司所有者对管理层能力产生怀疑,使市场认为管理者有过度自信倾向,这些都是管理层不愿见到的,因此较多的金融企业回避了预测信息的披露。经统计得出,几乎没有一家上市银行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预测,对影响利润的不确定因素也披露较少。同时通过对14家上市银行财务报表披露后股价波动情况来看,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的公司,市场往往也会给予更为积极的反应,但是这种反应表现得并不是很明显。

来源:首席财务官

原创文章,作者:刘晓林,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prnasia.com/blog/archives/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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