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中文证人证词中的语言陷阱
I. 引言
近年来,针对中国公司的诉讼急剧增加。举例来说,从2010年到2011年,针对中国反向收购公司的诉讼上升到原来的三倍;在2011年上半年的所有证券集团诉讼中,有47.9%是针对中国公司的。1在美国,针对中国公司的法律诉讼已经连续多年呈上升趋势。2
随着此类诉讼的增加,中文证人作证的次数也相应增加。3证词当然是律师获得招供的机会,以便在日后作为“呈堂证供”。4然而,正如下面讨论的那样,当一名律师通过翻译与中文证人进行英文取证时,几乎肯定会有显著的误解发生。他可能因为错误的翻译而失去招供,无辜的声明可能被错误地解读为招供。不管是哪种情况,结果都可能是毁灭性的。
II. 中文证言容易被错误翻译
A. 普遍情况
我们看一个实际的例子。最近的一次取证中,我讯问一个敌对证人,关于一场他否认曾经发生过的重要对话。我追问他,有没有可能是他忘记了那次对话,他用中文回答,“太远,太远。”从字面意思来说,这相当于英语的“Too far, too far”。译者于是把它翻译成“You’re too far off. Too far off.”(你问得太远了,太过分了。)虽然译者的话是对其证言的一种合法解读,但是我知道在中文里面,证人的话可能有另外一种含义——就是说,证人说的是事情发生的时间“太远”了,因此他承认了我问题中的可能性。通过进一步的讯问,我确认了这才是事情的真相:证人认同了我的猜测而不是否认。在这个例子中,误解完全颠倒了真相,“是的”被误解为强烈的否定“不是!”
这个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中文里动词没有变位,现在时和过去时也没有明确的区别。中文的名词通常没有单复数之分;在说话时,就算使用代词, “他”、“她”和“它”听上去没有区别。在整个取证过程中,译者必须一次又一次地对证人的实际意思做出假设,而有些假设可能会出错。
B. 一些例子
为了更好地看清这个问题,我们来考虑几个虚拟的中文表述和一个英文声明。
1. 有人偷他的车5
这句话和可能被翻译成“Somebody stole his car.”(有人偷了他的车)。这种翻译看上去顺理成章,甚至母语是中文的人也未必能看出来其中的假设和问题。实际上,这句翻译里的每一个字都包含假设——而每个假设都可能是错的。首先,中文并不区分时态,因此我们并不清楚他说的是有人“偷了”(过去时)还是“正在偷”(现在时)。此外,中文通常不区分单复数,因此他可能说的是“有一个人在偷……”也有可能说的是“有一些人在偷……”。实际上,他甚至可能说的是盗贼在偷很多辆车。最后,我们也听不出来他说的是有人在偷“他”的、还是“她”的车。
2. 当然都知道6
这个声明(在取证讯问中常见的回答)更加微妙。最简单的翻译可能是“当然他什么都知道。”然而,这样的翻译又一次做了大量的假设。首先,和其他的一些语言一样,中文并不要求某人说话时必须有明确的主语,而这句话正好就没有。因此,我们不清楚证人说的是“他”、“她”还是“他们”什么都知道。实际上这里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都”可能被解读成动词的宾语,也就是说“……知道所有的事情”;但是它还可以被解读为动词的主语,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知道……”。另外,正如前面讨论过的那样,我们不清楚动词“知道”是现在时还是过去时。
现在,我们已经看了两个例子,关于中文是多么含混、可以表示英文中多种不同的含义。这不仅在中文声明翻译成英文时会发生,而且在律师的英文声明被翻译成中文时也会发生。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3. Did the boss know?
这可以翻译成“老板知道吗?”但是中文模糊了这句话的时态和提及的老板的数量。因此,证人很容易把中文的问题解读为“老板们现在知道吗?”或者“老板(那时候)知道吗?”
让我们检查一下,在一个虚拟的取证讯问中这样的模糊性会有怎样的影响。讯问者问的是“老板(那时)知道吗?”然而翻译成了“老板知道吗?” 然后证人误以为讯问者问的是“你的老板们现在知道了吗?”然后他用此前讨论过的模糊语句来回答:“当然都知道。”(含义可能是“当然所有的人现在都知道”;也可能是“当然,他知道所有的事情。”)译者把这个回答解读为后一种,也就是“当然,他知道所有的事情。”在这个例子里,证人只是说老板们现在知道了这些事情(因为他们现在已经被起诉了),但是这个无辜的回答却被解读为一个毁灭性的招供:某个老板在过去的某个时间已经知道了这一切。
III. 关键的中文证词被误解的真实案例
这种由于翻译而产生误解的真实案例,可参考He v. Ashcroft 一案7。在这一案件中,初审的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都否决了一名叫 Wang He 8 的人的避难申请,认为他“不可采信”。He 先生被认定为“不可采信”的主要情节,是他说有十多个人开着一辆汽车并从中跳出来。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中文通常并不区分单复数,而且 He 先生事实上似乎并没有试图表明,这些人都是从一辆汽车里跳出来的;相反,看上去是译者首先把 He 先生说的“车辆”翻译成“一辆车”,甚至在事情非常明显、肯定不止一辆汽车的时候,译者一直沿用这一单数形式来翻译 He 先生描述的“车辆”。
问题开始于 He 先生说(根据翻译),“我看到(一)些人从车里跳出来。”因为中文并没有区分单复数,译者猜测 He 先生说的是一辆汽车。于是发生了下面的对话:
问:有多少人在那里,从(那辆)车里出来?
答:当时我很急。好像有十来个,十几个人。
在这个时候,译者在前面的翻译中使用的“一些”(few)、“那辆”(car)看上去已经有些不恰当了。然而,即使在一个不可置信的法官重复要求 He 先生确认、有超过10个人乘坐一辆汽车过来了之后,译者继续使用单数形式来翻译中文的“车”:
问:(那辆)车里有10个人,你说超过10个人?
问:这么说有10个人。可是,有多少人是在车里?你能再跟我说一遍吗?
问:可是,你确定是超过10个人?
移民法官很显然是在要求 He 先生确认他对“10或者10多个人从一辆车里出来”这个奇怪的描述。但是翻译成中文以后,法官问题的本意丢失了。比如说,“(那辆)车里有10个人,你说超过10个人?”在中文里含义可能是“(那些)车里有10个人,你说超过10个人?”因此,看起来这个避难申请者当初被认定为“不可采信”,主要的原因是译者对其本意做出了错误的揣测。
在 He 这个案件中,问题似乎是译者拒绝修正其翻译的错误,哪怕是在事情变得很明显、她最初的翻译很可能错了的情况下。在其他一些案件中,会发生相反的问题。有时候,在同一场取证中,译者在不同的上下文里,会把同一个英文单词翻译成不同的中文。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译者试图“修正”此前的某处翻译,也可能是因为他忘了自己最开始是怎样翻译这个英语单词的。有时这甚至发生在连续的两个问题中。在英语讯问中,这是不允许的:如果证人说他“偶尔”上班迟到,而接下来的问题问他是否“常常”上班迟到,辩护律师会抗议这种曲解前述证词的行为。然而,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这种字词改动却常常不易察觉。
最近我的一名客户被控违反劳动合同,该案证明了中文很容易被解读出不同的含义。原告就关键的合同呈上了一个译本,我们呈上了另一个译本,并指出了原告的译本中一些有问题的地方。然后,原告呈上了一个新的译者翻译的新译本。结果就是我们有了三个不同的译者翻译的三份译本,其中两份都是来自原告方。9
翻译中文普通话证词会出现问题的另一个例子,可以参考Max Impact, LLC v. Sherwood Group, Inc.一案10 。在本案中,一个讲中文的供应商为原告和被告生产产品,他是本案关于专利和侵权诉讼请求关键的第三方证人。虽然法院意识到这个第三方的生产商“他的情形最有可能知道”是否有侵权的行为,但是法庭完全没有采信他的证言,因为他的证言有前后矛盾的回答:“我们不清楚(他的)证言是否在翻译过程中被曲解了……但是很显然(他的)证言前后不一致,本法庭无需考虑这一证言。”
这个第三方证人实际上提交了一份声明,称其证词确实在翻译过程中被曲解了,“要么(他)因为翻译而误解了真正的问题,要么(他的)回答没有被正确翻译”,然而法庭仍然做出了上述决定。12结果是原告失去了判断侵权的重要证人,法庭因为缺乏证据支持而否决了预先禁令。13
既然如此,在取证时当事各方如何能避免或者最小化因为翻译而出现的问题?辩护双方应该考虑带自己的译者(一个“校对译者”)来检查本应客观中立的译者所作的翻译。有些法庭甚至声明当事各方“有责任提供合格的译者,以便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包括其(自身的)取证。”14然而,仅仅是携带一名校对译者,指望他们能捕捉到任何错误或者模糊的翻译,是远远不够的。正如上面讨论的那样,在翻译所引起的大部分问题中,译者的翻译是合法的(是对证人语句的合法解读)、然而却是错误的(因为那并不是证人的本意)。在这些情况下,校对编辑并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对方的翻译在客观上是错的。
最佳的实践是,事先和校对译者沟通,确保他们理解案件中各方的理论,以及辩论的关键问题。这样,校对编辑在对方以一种可能对己方有害的方式翻译模糊的证词时才能挺身而出。
无论对辩护双方的律师来说,仔细考虑中文和英文下面的这些差异可能对证人证词造成的影响,都是很有用的。
- 时态。中文的动词没有变位。15讯问者可能很明显在讨论过去的事情,然而证人可能以为说的是现在的事情;反之亦如是。律师应当事先考虑到案件的哪些方面会随着时间的进程而变化(比如说诉讼时效的辩护)。取证的律师在问话时,可以使用从句来指明准确的时间范围,从而极大地避免时间的不确定性(比如说,“当你在那里工作的那个时候……”;“去年……”;等。)。这是讲中文的人在对话时表明时态的方式;而说英语时,用这种方式问话则可以限制问题和回答被模糊地翻译。
- 数字。中文的名词并不区分单复数。律师应该在心里清楚案件中哪些方面会涉及一些数字,或者事情发生的次数。
- 代词、所有格和形容词。说中文的时候“他”、“她”、“它”听上去是没有区别的;“他的”、“她的”和“它的”也没有区别。取证的律师通常可以通过使用名字来指称讨论的对象来避免此类困扰。另外,中文里的“谁”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因为在不同的上下文里,它的含义可能是“Who”(谁)、“whoever”(不管是谁)、或者“anyone”(任何人)。另一个微妙的词是“其他”。中文里没有 the、a 这样的冠词,因此“其他”的含义可能是“其他所有的”、“任何其他的”或者“某一个其他的”。
IV. 其他的实际考虑
通过译者的翻译来进行取证时,明智的建议是事先查看对方的辩护律师事务所的介绍,查清楚他们是否能说普通话、水平如何(这些通常都会列出来)。
有意对翻译提出异议的律师,可能需要将证词录下来。没有录音的话,就很难以完整的记录向法庭抗议其翻译。举例来说,律师可能需要通过音标来将含混的中文词语记录在案,或者通过解释中文语法来提出抗议。而最近的两个案件中,中文流利的律师在试图把翻译问题记录在案时被法庭惩戒,原因是“长时间打断庭审”(lengthy interruption)及“以演说来抗辩”16(译注:speaking objections, 美国司法实践术语,指以纯粹的演说,而不是清晰的论点、证据来打断对方或抗辩。)。
另外一个问题是很难从证人那里得到完整的回答。译者有时会省略回答中的某一部分,或者更糟糕的是会演绎。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被告声称“在取证的第一个小时里,至少有两次,(中文普通话译者)省略了(被告的)回答的一部分。”17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证人在做一个很长的回答时常常会在中途停下来,以给译者机会来翻译到当前为止的所有陈述,然而这却制造了“证人已经回答完毕”的错误印象,讯问的律师可能会接着问下一个问题。律师应该知道有这种可能,在继续讯问之前,应该在恰当的时候和证人确认他已经回答完毕。
取证的律师可能需要事先就关键的术语准备好中文、英文双语定义,以避免可能的语义含混和关于翻译的争论。18
最后,当和校对译者一起工作时,律师可能需要事先列出与翻译有关的抗辩。这可以使校对译者能清楚地指出问题所在,因而律师可以快速抗辩,而不至于演变成不恰当的“以演说来抗辩”。
V. 结论
语言准备是中文取证的关键。如果没有语言准备,律师可能会得到违背证人本意的“招供”或“否认”。通过事先的准备,辩护律师可以逼迫对方律师确保所有的讯问和回答在英文和中文里都明确无误,而这是一个非常有挑战的工作。
虽然本讨论远远不能覆盖律师在进行中文取证时遇到的所有语言问题,但是有一件事情很清楚:事先的语言准备毫无疑问是有益的。
* 作者 Geoffrey Sant 是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纽约办公室的一名诉讼律师。此外,他还是中国商务律师协会的一名董事。
1. 参见基石研究咨询公司(Cornerstone Research)和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证券集团诉讼清算中心(Stanford Law School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证券集团诉讼:2011年中评估13(2011)》(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Filings: 2011 Mid-Year Assessment 13 (2011))。
2. 见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2日,《美律所盯上中国 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频频被告》,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2/02/342482.shtml (译注:这一网页目前已经失效、无法打开。)
3. 作为这一趋势的例证,请参考 In re LDK Securities Litig., No. 07-5182 (WHA), 2010 U.S. Dist. LEXIS 87168, at *10-11 (N.D. Cal. 29 July 2010) (其中说“对中文证词的和文献的翻译”数量如此之多,光翻译费用就达接近50万美元)。本文中的“中文”均指中文普通话。
4.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505)(Bryan A. Garner, ed., 9th ed. 2009).
5. 在中文里这句声明的含义可能是:有人偷他的车。如果车的主人是女性,则这句话应该是:有人偷她的车。
6. 译注:原文此处在英文后加了中文注释,即“当然都知道”。
7. 328 F.3d 593 (9th Cir. 2003)
8. 第九巡回法院(The Ninth Circuit)用“He 先生”(Mr. He)来称呼他,因此我也保持一致。其实,在中文里姓是放在名字前面的,而“Wang”是一个很常见的姓。因此,Wang He 先生很可能应该称为 Wang 先生,而不是 He 先生。
9. 参见 Huang v. Advanced Battery Technologies, 09-cv-8297(HB), 2010 U.S. Dist. LEXIS 51694, at *4-5 (S.D.N.Y. 26 May 2010)(讨论对一个公司名字的不同翻译;对一份雇佣合同里一条股权转让条款的三种不同翻译(包括原告提交的两份互相矛盾的翻译);对另一份协议的时间的两种互相矛盾的翻译(均由原告提交))。
10. No. 09-0902 (LMM), 2009 U.S. Dist. LEXIS 50047 (S.D.N.Y. 20 May 2009).
11. Id. at *11-12.
12. Id. at *10-11.
13. Id. at *20-21.
14. 参见 Sook Ying Loo v. Prudential Ins. Co. of America, No. 03-8409 (DLC), 2004 U.S. Dist. LEXIS 26001, *8 n.5 (S.D.N.Y. 30 Dec. 2004).
15. 有时中文可以通过在动词后面添加“了”或者“过”来表示过去时态,但是这些词并不和英文的时态一一对应。
16. 参见 Tower Mfg. Corp. v. Shanghai ELE Mfg. Corp., 244 F.R.D. 125, 130-31 (D.R.I. 2007); Cielo Creations, Inc. v. Gao Da Trading Co., 04-1952(BSJ), 2004 U.S. Dist. LEXIS 11924, *12-13 (S.D.N.Y. 28 June 2004).
17. 参见 Cielo Creations, 2004 U.S. Dist. LEXIS 11924 at *12-13.
18. 参见 Tower Manufacturing, note 16 supra, 244 F.R.D. at 133 (其中提出了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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